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722号
申请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北考家。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路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仙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