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5512号
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北考家。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路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仙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