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0216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大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三八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贺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与被告宿州大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为618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胡 平
人民陪审员 武卫红
人民陪审员 臧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郑熊星
书 记 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