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190号之一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民营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赵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