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919号
申请保全人: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保全人: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民营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品仓库101房产一处(证号:**丘市不动产权第0004991号)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5190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品仓库101房产一处(证号:**丘市不动产权第0004991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