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民营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路131号附21号1层(***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