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丰安机电有限公司与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72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武进东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常州丰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8-1号15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民营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丰安机电有限公司、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80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常州丰安机电有限公司、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应价值的财产、现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