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3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民营二路15号,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8780756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巨钢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石马路2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MA676GM6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山巨钢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一、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50000元及此款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用20150元及***行金;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资金可用余额为零,暂未查控;
证券、保险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车辆
被执行人名下于2017年登记的川LXU126号车辆(金杯牌)已查封,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企业、股权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处置的企业、股权投资信息;
不动产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登记信息;
限高情况
被执行人已被本院限制高消费;
其他
经初步核实,被执行人在当地法院所涉多起执行案件均为终本结案。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记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人员下落,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人员下落,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柏 刚
审 判 员 赵 勇
审 判 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泰
附本案提示:
权利人应当在本案已采取的查控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查控措施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