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2民初50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甑某,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山县。
委托代理人:白某,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甑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住所地锡市。
法定代表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甑某、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包俊杰
审判员田洋
人民陪审员敖日格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