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502民初663号
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那仁孟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合法有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互联网交互中心应用项目35KV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互联网交互中心应用项目35KV输变电工程施工增补变更合同》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互联网交互中心应用项目35KV输变电工程土建部分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8429166.00元。2020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最终结算欠付工程款7000000元,双方协商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完成工程,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质保金,2020年1月18日之前由耿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约定时间已到,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现原告依据三方协议约定,要求对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建筑及设备进行变卖处置,在欠付的100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进行受偿。
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互联网交互中心应用项目35KV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互联网交互中心应用项目35KV输变电工程施工增补变更合同》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互联网交互中心应用项目35KV输变电工程土建部分合同》等三份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18429166.00元。2020年1月12日,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耿某最终结算欠付工程款7000000元,三方协商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完成工程,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质保金,由耿某于2020年1月18日之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如耿某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耿凤个人提起诉讼,同时有权对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及设备进行变卖处置,处置金额不能超出未付金额。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后,便不再履行义务。现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三方协议约定,诉至本院,要求对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建筑及设备进行变卖处置,在欠付的100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进行受偿。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耿某三方达成的付款协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耿某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耿某未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时,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对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建筑及设备进行变卖处置,在欠付的100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进行受偿。因此,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内蒙古万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及设备进行变卖处置,在欠付的1000000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范围内进行受偿。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存储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那仁孟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都 书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