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黄土坡昆沙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53OlOO216589395A。
法定代表人:常有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德飞,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圣迪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天公司)。经营场所: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南湖花园42幢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6NB4J51H。
法定代表人:白周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圣迪公司以其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账号:×××21)被本院冻结,要求本院解除对其公司专户218133元资金的冻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圣迪公司称,其公司的民工工资代发专户(账户名称: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支行;账号:×××21)因云04**执832号案件,于2022年5月25日被本院执行冻结,要求法院解除对其公司民工工资专户218133元资金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翔天公司称,圣迪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同意法院解除圣迪公司×××21专户218133元资金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翔天公司与被执行人圣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圣迪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翔天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冻结了圣迪公司×××21的银行账户。本院执行的(2022)云0427执832号案件涉及的是新平县美丽县城及平安县城建设项目的纠纷,冻结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账号是×××21,开户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支行,该账户用于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异议人圣迪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1农民工工资专户218133元资金的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翔天公司不同意法院解除对圣迪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的资金用途仅限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2022)云0427执832号案件冻结的银行账户系该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故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公司农民工工资账户冻结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1农民工工资专户218133元资金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永文
审判员 瞿晓红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