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9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华,男,汉族,1973年04月07日生,住贵 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新型村下院组,身份证号码 52222819730407191X。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 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路10号美生创谷**506,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G3U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 案终字【2022】15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 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3月 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 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 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 款(以人民币60150.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 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