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3659号
原告:海南立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82号荣兴建材城建材超市A区10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1号海阔天空国瑞城(S5地块)B座办公楼23层C230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立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海南立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立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