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1号海阔天空国瑞城(S5地块)B座办公楼23层C2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517103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0108民初5685号、(2024)琼0108民初5656号、(2024)琼0108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于2025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8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87123元并支付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3.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401元、保全费4980元;履行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8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80000元并支付利息(另计);2.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653元、保全费4800元;履行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8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另计);2.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463元、保全费28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285.62元(暂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以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线上查询;同时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瑞海花园(杜鹃园)4座1单元401房【不动产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11796号】、备案登记有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80号卓达东方巴哈马三期B组团32#楼1506房、1603房、1606房的房产,其配偶***名下登记有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壹号(蓝立方)1号综合楼907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21)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瑞海花园林语别墅A1-218102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三土房(2010)字第XXXX号】的房产,本院均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备案登记有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80号卓达东方巴哈马三期B组团32#楼1301、1306、701房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已设立联合抵押,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被执行人***的配偶***持有广东九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10%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暂不处置上述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派员前往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