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2民初3513号之三
原告:**挖,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90KQ3P,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9号35号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61908999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雨寻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0700022347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海真,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挖与被告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雨寻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原告**挖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8元,减半收取123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永 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