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挖、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2民初3513号之三 原告:**挖,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90KQ3P,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9号35号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61908999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雨寻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0700022347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海真,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挖与被告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雨寻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原告**挖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8元,减半收取123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永 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