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253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90KQ3P,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9号35号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61908999W,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挖,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泰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