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58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对原告***诉被告南京鼎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19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7行起“鼎城公司的扣款行为是由***的旷工而引发的,***本身存在过错,不属于鼎城公司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故***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补正为“鼎城公司的扣款行为是由***的旷工而引发的,***本身存在过错,不属于鼎城公司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故***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