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科普产品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梦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9899687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QWM1A。
法定代表人:赖新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科普产品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前海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937.23元【其中货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301.03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1.2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案件受理费1104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72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