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洛阳市达轩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1885号
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卢武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达轩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与九都东路交叉口313号2幢102、1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宜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滨河路滨河35号楼西邻1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达轩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宜阳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