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3277号
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三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卢武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达轩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与九都东路交叉口313号2幢102、1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宜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滨河路滨河35号楼西邻1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达轩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宜阳营销服务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元,由原告洛阳广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