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商初字第962号
原告: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街167-1号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855元,由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