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商初字第962号 原告: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街167-1号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855元,由济南艺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