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239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夫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高中文化,住莱城区,系被告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11371202494385018W。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芜莱城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大学文化,住莱城区,系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职工。
被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小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小曹村。
法定代表人:毕于胜;职务: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同军,莱芜莱城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大学文化,住莱城区,系被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小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小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倩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