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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572号
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兴华路163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王朝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兵,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与北三环交叉口9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擘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超,该公司职工。
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