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572号
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兴华路163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王朝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兵,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与北三环交叉口9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擘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超,该公司职工。
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