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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达西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某某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3民初424号 原告:尉犁县达西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黄金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擘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尉犁县达西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尉犁县达西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犁县达西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装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犁县达西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1.54元,减半收取2,415.77元,由原告尉犁县达西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新  节 人民陪审员 莫合旦尔·** 人民陪审员 李  保  良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