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91民初542号
原告:河北拓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利家街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06338391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幢2-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1932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999号未来石2号楼10层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7ROU955。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拓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河北拓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拓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拓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由河北拓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