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21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SOHO国际A1-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CWHL4B。
法定代表人:温汉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号、992号409单元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67560Y。
法定代表人:谢后开,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城北路248号北峰供销社大楼5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4KHU1T。
法定代表人:江丹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互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承昆公司)、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食达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闽072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2)闽0721执8号执行裁定书,并停止对承昆公司的执行措施。另(2021)闽072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二项食达康公司在欠承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中互通公司承担责任,2021年4月9日,承昆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对食达康公司提起诉讼,案号:(2021)闽0721民初648号,现该案正在审理中,食达康公司所欠承昆公司工程款尚未确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承昆公司的执行措施已被本院裁定停止,被执行人食达康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应以(2021)闽0721民初648号案件所确定的工程款为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721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军
审判员  林 超
审判员  雷志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宗旭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