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1民初333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福建省中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坡街道龙岩大道338号万宝广场SOHO国际A1-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CWHL4。
法定代表人:温汉基,总经理。
被告: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号、992号、409单元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67560Y。
法定代表人:谢后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华,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铸锐,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宏谋,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号。
被告:南平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2BG5K3T。
法定代表人:江丹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国,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宏谋、南平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2021年3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国语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