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中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1民初168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福建省中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坡街道龙岩大道**万宝广场SOHO国际A1-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CWHL4。

法定代表人:温汉基,总经理。

被告: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67560Y。

法定代表人:谢后开,执行董事。

被告:沈宏谋,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被告:南平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0721MA32BG5K3T。

法定代表人:李天理,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互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承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宏谋、南平食达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于2021年1月18日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国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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