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森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6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童浩,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森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森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0926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运输款336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申请执行费404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森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到位,同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森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申请执行费404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