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04号
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H1120室。
法定代表人:吴玉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红波,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港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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