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鸣,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74936198N,住所地南京市溧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娉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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