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鸣,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74936198N,住所地南京市溧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之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娉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