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98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东路西路2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869357858E。 被申请人: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ERU5L8B。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6245.08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96245.08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0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