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2627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2号办公综合楼1-5层。 负责人:牛淑明,行长。 被申请人: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绿公司)、***银行存款1100024.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雅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24.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