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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174号 原告:上海晶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区新工路499号4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苏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合巢芜公路34K西侧。 法定代表人:范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晶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圣公司)与被告安徽锦澜景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澜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 晶圣公司诉称,其拥有“晶铸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18875232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19类。2020年,晶圣公司发现锦澜公司在百度和360搜索平台上以“晶铸石”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使用360搜索平台搜索“晶铸石”,搜索结果第一项依然为锦澜公司的广告链接,点进该链接为锦澜公司运营的网站;使用百度和搜狗搜索平台搜索“晶铸石”,搜索列表前列为锦澜公司的网站链接,搜索结果标题中含有“晶铸石”字样。锦澜公司与晶圣公司无关联性,其擅自使用晶圣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侵犯了晶圣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对于锦澜公司设置“晶铸石”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既未采取审查措施,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锦澜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晶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晶圣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院立案后,锦澜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上海市徐汇区既非原告住所地,也非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而且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清醒,故认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晶圣公司锦澜公司在百度和360搜索平台上以“晶铸石”作为关键词进行了商业推广,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对于该侵权行为既未采取审查措施,也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由此可见,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且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于网络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但并非锦澜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主张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晶圣公司作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本案中,晶圣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属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