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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45号之二 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593号1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是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