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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4181号 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593号1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昉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