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2520号 原告:***,女,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孋华,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95张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知名旅行家、摄影师,经过多年的创作及作品展示,拥有众多的粉丝及阅读量,经原告取证证实,被告经营www.so.com网站图搜频道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作品《印度购物小贴士》《日本-暖暖冬季,**之旅》等下方标注广告宣传用语,把涉案摄影作品作为广告跳转入口,将用户导流至第三方商业网站,用于第三方的产品宣传并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涉案作品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等,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亦无相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根据相关管辖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金 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