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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486号 原告: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配套(2)号楼01-02层内1层10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433号1幢B区208室。 被告:天津三六零快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大道20号生产楼A栋2层06室。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原告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六零快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珈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