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2833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