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2833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