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8465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63弄20号,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华路901弄36号7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孋华,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知名旅行家、摄影师,经过多年的创作及作品展示,拥有众多的粉丝及阅读量,具有一定的网络价值及影响力。原告创作并在自媒体空间上发表了名为《上海有一座千年园林,名字非常独特,名气没有豫园高门票只要12元》《**最热闹的古风步行街,已有上百年历史,商品不如建筑有看头》《湖南藏着一400年古桥,是国内最大风雨桥,整座桥没用一颗螺丝钉》《湖南有一座古商城,历史比凤凰古城还久,被誉为中国商业第一城》《湖南一少数民族村寨藏在山里,有500个吊脚楼,民族小众与世隔绝》《湖南也有一处赏樱胜地,藏在嵩云山上》《湖南也有一处赏樱胜地,藏在嵩云山上,清明节许多人穿汉服来赏花》《江苏壮观的水上油菜花海,是全球四大花海之一,一到春天游客爆满》《扬州八怪之首郑板桥并不住扬州,而是住兴化,纪念馆和故居都在这》《南昌一座与***齐名的千年**,名字非常奇葩,却因美食街而火》《南昌也有一座王府井购物中心,人气不敌北京,设计精致但**稀少》《西安有座巨型的皇家后花园,规模宏大建筑精美,皇帝曾在这里撒钱》《苏州市区有座低调的古镇,名气不如**,却吸引乾***6次到访》《浙江有条无名千年古街,最近10年才有了名字,被央视报道而火出圈》《三亚最适合看夜景的地方,满城灯光秀耀眼夺目,知道的人却很少》《游览南浔最惬意的姿势,坐摇橹船下江南,感受原汁原味的水乡风情》《南浔引以为傲的非遗珍品,曾出现在古装剧,传承4000年为帝王御用》《南浔有座江南第一民宅,明清建筑中隐藏众多西洋元素,价值近百亿》《南浔有座中西合璧的百年古宅,曾是富商私宅,如今成最美红房子》《上海一条百年老马路,号称中华文化第一街,拥有众多书店和老字号》《浙江最原汁原味的古镇,一段佳话成就百间楼,不收门票景色美如画》《上海一中日合办的商场,居南京路繁华地段,品牌数量位列魔都第一》《三亚市区一家超良心的海鲜店,人均不过百,海产品自己挑》的作品,原告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www.so.com网站由被告经营管理,该搜索引擎平台拥有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较大。经原告取证证实,被告经营的该网站图搜频道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作品下方标注广告宣传用语,把涉案摄影作品作为广告跳转入口,将用户导流至第三方商业网站,用于第三方的产品宣传并获取直接经济利益。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客观上妨碍了原告对该作品的使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优先按照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只有在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难以确定或在境外时,方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作为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地明确具体,故本案应由明确的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先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故,被告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对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解释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该规定为依据。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也无证据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本案不属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审查中,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受移送法院,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