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4809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江 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