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824号
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丰华路16街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被告:***,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