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2民初19302号
原告:浙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628794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