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02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苑路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号正昊大厦。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海口市海秀中路132-2鑫业园商住楼第四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设在工行海南省海口海甸支行账户(账号:22010207192********)上存款1800000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异议人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审判长  李居坤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邹燕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婷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