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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3825号 原告:***,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代理人:***,青岛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显,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区。 被告:**,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2400875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绿化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576571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90421503。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显、**、**、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绿化分公司、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本案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等致其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明确,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