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10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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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北196号。
被告:被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小**。被告: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168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
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日期,2019年11月22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是否公开审理,是
裁定内容:原告***诉被告***、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裁定时间:审 判 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