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

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0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上诉人青岛恒洁园林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衣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