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财保1367号
申请人: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省临朐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0147,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朐县海浮山医院(原临朐县冶源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24670508831K,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政府驻地临九路东侧。
负责人:***,职务:院长。
申请人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海浮山医院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海浮山医院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夏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