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24民初82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风险金28500元、培训费3000元;2、因被告未给原告评定职称,导致原告造成损失计31000元;3、因被告未及时给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导致原告的就业等损失62000元。事实和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财物,因此,被告收取的风险金、培训费等均应予以退还;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职称未能评定,未及时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法院重新审理。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调查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0年到被告处从事施工员工作,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工作至2019年5月,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自2019年5月起原告未再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也未支付原告劳动待遇,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系原告交纳至被告处,由被告代为缴纳。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被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006年3月7日,被告职代会通过《内部经济承包方案》,2011年进行了修订。依据该方案,自2006年1月起项目部实行内部经济承包经营,项目部按工程预算造价5%缴纳风险抵押金(修订后按20万元交纳),管理人员自愿缴纳,盈利按缴纳的比例系数分成,亏损用风险抵押金补足。2010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风险抵押金27000元,2012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风险抵押金1500元。2010年11月3日,被告收取原告培训费3000元。 原告向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克扣的工资31500元(抵押金27000元+1500元,培训费3000元);支付克扣工资利息31500×12%年息×10年=37800元;耽误评职称索要经济补偿金10年×3100元/月=31000元,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赔偿金10年×3100元/月×2倍=62000元。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8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培训费3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职称评审材料、辞职申请、《内部经济承包方案》、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审计报告、内审报告、市长热线的反馈说明、会计凭证、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职代会通过的《内部经济承包方案》,在企业内部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是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企业经济活力、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本案中,被告以内部制度的形式制定了内部经济承包方案,将项目承包给了各项目部、内部生产经营单位,该方案中对风险抵押金管理、工资及盈余兑现、内部审计核算等进行了详实的规定。原告所属项目部作为被告的内部承包体,原告所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是被告基于内部承包经营所收取,不是基于劳动关系收取,因此该风险抵押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返还风险抵押金28000元及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自2019年5月起未再到被告处工作,且自行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被告也未支付原告劳动待遇,双方未履行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了书面辞职申请,被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主张2019年被告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的就业损失62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未给其评定职称导致损失3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收取原告培训费,于法无据,该费用应予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培训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