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0147,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68********,住临朐县龙山新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北***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元本金及利息。
1.本院于2023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庭说明情况。
2.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列入失信名单。
5.2023年6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有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无可继续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情况下,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724执136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扈 强